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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珺、胡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珺,胡伟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西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何惠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学文(受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珺,被告胡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祁珺、胡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耕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