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珺、胡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珺,胡伟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西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何惠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学文(受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珺,被告胡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祁珺、胡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耕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