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梁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显英与张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英,张勇,孟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王显英,农民。被执行人:张勇,农民。被执行人:孟风荣(又名孟风英),农民。关于王显英与张勇、孟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梁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显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勇、孟风荣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显英与张勇、孟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