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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仁平与被告郭博文、被告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平,郭博文,中国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徐仁平,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被告郭博文,男,199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被告中国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平诉被告郭博文、被告中国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被告已对其进行赔偿,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仁平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保全费220.00元、邮寄费120.00元,由原告徐仁平负担。审 判 长  李文东审 判 员  王宏伟人民陪审员  陈文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业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