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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许旭乾与许洪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旭乾,许洪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51号原告:许旭乾。委托代理人:韦振凯。被告:许洪桂。委托代理人:杜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旭乾与被告许洪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洪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旭乾撤回对被告许洪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旭乾负担。审 判 员 楼敏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娉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