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许旭乾与许洪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旭乾,许洪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51号原告:许旭乾。委托代理人:韦振凯。被告:许洪桂。委托代理人:杜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旭乾与被告许洪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洪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旭乾撤回对被告许洪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旭乾负担。审 判 员 楼敏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娉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