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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民初字第24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斌与张洪毅、王维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张洪毅,王维强,魏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法民初字���2441-1号原告王斌。被告张洪毅。被告王维强。被告魏敬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斌与被告张洪毅、王维强、魏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魏敬华所有的但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健康路东长丰街北怡康家园8-2-402号(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