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郾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林等22人诉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等5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林,魏建荣,韩琳,南予见,常容,张建峰,李爱勤,赵文静,孟莉,陈霄,雷念东,李付伟,李付悦,周灿刚,张玉花,闫学峰,孟焕军,李燕茹,马素红,张凯霞,吕海霞,贾伟,漯河联合一百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田庆耀,田庆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566号原告王建林。原告魏建荣。原告韩琳。原告南予见。原告常容。原告张建峰。原告李爱勤。原告赵文静。原告孟莉。原告陈霄。原告雷念东。原告李付伟。原告李付悦。原告周灿刚。原告张玉花。原告闫学峰。原告孟焕军。原告李燕茹。原告马素红。原告张凯霞。原告吕海霞。原告贾伟。委托代理人韩志刚、张晓丽,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联合一百网络营销有限公司。被告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田庆耀。被告田庆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林等22人诉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等5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王建林等22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方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将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王建林等22人仍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林等22人未依照规定按期交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徐发文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