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6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黄志伟与曾志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伟,曾志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6062号原告黄志伟,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刘荣辉、黄露,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志榕,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伟与被告曾志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伟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黄志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圣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