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卢秋萍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秋萍,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保字第00005号原告卢秋萍,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滋合周20号,身份证号码610125198410012542。被告朱艳,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眉县恒渠镇古城村六组034号,身份证号码610125198402280229。申请人卢秋萍因与被申请人朱艳驾驶的陕A175**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艳驾驶的陕A175**号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卢秋萍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