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民一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郑润明与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东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润明,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东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民一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郑润明,男。委托代理人:丁匀,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忍兰,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名请。委托代理人:胡东平。一审第三人:何东凡,男。再审申请人郑润明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何东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9)香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润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陈海凤代理审判员 陈永成代理审判员 周 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山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