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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毛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毛,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229号原告李晓毛,又名李小毛,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XX飞,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秦培凯,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政府政法书记,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雷翔讲,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毛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毛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晓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李晓毛负担。审 判 长  谷奕葶代理审判员  贺丽梅人民陪审员  周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全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