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范祚来与沈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祚来,沈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范祚来。被告沈宏伟。原告范祚来诉被告沈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