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劳╳会与被执行人邓╳川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之-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X会,邓X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412-3号申请执行人劳X会,男。被执行人邓X川,女。申请执行人劳X会与被执行人邓X川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3日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85.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劳X会与被执行人邓X川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就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当即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至此,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X审 判 员 梁 X代理审判员 陆X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X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