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湛江市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兴隆、魏桂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赖兴隆,魏桂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04号之一原告湛江市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法定代表人:莫刘,男。被告;赖兴隆,男。被告魏桂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兴隆、魏桂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7元,按减半收取18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莫 廉审 判 员 窦益勇代理审判员 韩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