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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湛江市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兴隆、魏桂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赖兴隆,魏桂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04号之一原告湛江市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法定代表人:莫刘,男。被告;赖兴隆,男。被告魏桂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兴隆、魏桂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7元,按减半收取18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莫 廉审 判 员  窦益勇代理审判员  韩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