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张德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594号罪犯张德泉,男,汉族,1991年9月24日出生,重庆市巫山县人,初中文化,现服刑于重庆市三峡监狱。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山法刑��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1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德泉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其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记录表、民警鉴定、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计分考核汇总表、考试成绩表、情况说明、其它材料、罪犯张德泉陈述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泉在服刑中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法律及技术文化知识,按时且有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同时该犯向执行机关三峡监狱提供脱逃罪犯线索,并积极动员家属协助狱警抓捕该逃犯,其家属协助行为最终确保了监狱对脱逃罪犯的成功抓捕。该犯已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记录表、民警鉴定、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计分考核汇总表、考试成绩表、情况说明、罪犯张德泉陈述、其它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德权有立功表现的理由,虽然该犯提供的线索对成功抓捕脱逃罪犯具有积极和正面的意义,但对成功抓捕起决定性和关键性作用的是其家属的协助行为,该协助行为并非由该犯本人实施而系其家属实施,因此,不宜直接认定该犯具有立功表现。但该犯积极提供脱逃罪犯线索并动员家属协助狱警抓捕,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执行机关对该犯予以记功奖励是对上述有益行为的��极评价,本院予以认可。综上,罪犯张德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熊攀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小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