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莒洙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江田与山东沁园春茶业有限公司、冯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江田,山东沁园春茶业有限公司,冯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洙商初字第2-1号原告:徐江田。被告:山东沁园春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凯,经理。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演马街。被告:冯凯,农民。原告徐江田与被告山东沁园春茶业有限公司、冯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房地产等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沁园春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一处。[土地证号:临港补国用(2012)第000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军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