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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雪峰诉张少辉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峰,张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少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雪峰诉张少辉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少辉所有的豫A889**号讴歌牌轿车一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雪峰名下。二、解除本案对豫A889**号讴歌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李江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