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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显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124号申请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绵竹市回澜街***号。法定代表人罗德贵,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堃,女,生于1987年2月2日,汉族,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龙凤村*组(系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徐显军,男,生于1974年11月30日,汉族,住所地绵竹市绵远镇枫树林村*组。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