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被申请人黄建新、伍述娥、倪惠忠、马整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黄建新,伍述娥,倪惠忠,马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负责人李科阳。被申请人黄建新。被申请人伍述娥。被申请人倪惠忠。被申请人马整文。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被申请人黄建新、伍述娥、倪惠忠、马整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于2013年12月17日向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黄建新、伍述娥、倪惠忠、马整文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以其自有账号内资金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建新、伍述娥、倪惠忠、马整文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盛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