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汇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罗第平、李孟杰与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第平,李孟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汇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罗第平,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李孟杰,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理人罗第平,系原告李孟杰的母亲。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林,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法定代表人喻田,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红卫,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第平、李孟杰与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原告罗第平、李孟杰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第平、李孟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第平、李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00元(已依法减半),原告罗第平、李孟杰自行承担。审判员 唐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德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