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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法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明、唐桂秀与谢祥裕、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唐桂秀,谢祥裕,张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法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县工商局干部。申请执行人唐桂秀,县人民银行职工,系申请执行人陈明之妻。被执行人谢祥裕,系安远县凤山乡政府干部。被执行人张小英,居民,系被执行人谢祥裕之妻。陈明、唐桂秀申请执行谢祥裕、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1)安法执字第13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谢祥裕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13×××08股金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谢祥裕于2013年5月21日向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股金退还,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已将股金退还给了被执行人谢祥裕,现被执行人谢祥裕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没有股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谢祥裕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13×××08的股金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