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倪成文与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成文,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倪集崇,温州锦欧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初字第36号原告倪成文。委托代理人张桌。被告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国昕。第三人温州锦欧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亚莉。委托代理人倪集崇。第三人倪集崇。原告倪成文诉被告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及第三人温州锦欧服饰有限公司、倪集崇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成文于2013年12月17日以被告已主动依职权纠正工商行政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成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成文负担。审 判 长 黄良聪人民陪审员 张进光人民陪审员 周加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赛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