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松阳县科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小华、程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松阳县科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小华,程贤,汪松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科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宗和。被执行人林小华。被执行人程贤。被执行人汪松益。原告松阳县科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华、程贤、汪松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丽松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松阳县科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林小华在温州市鹿城区杨虎山涂村新田园住宅区8组团4幢904室房屋,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依法拍卖,现以参与分配。依法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汪松益、共有人王少燕所有的坐落在丽水市莲都区一品阁3幢2303室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对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询无果。目前被申请执行人汪松益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12月13日被申请执行人林小华、程贤、汪松益尚欠申请执行人松阳县科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33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德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德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