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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城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长子县人。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黎城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重字第64号、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终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房款、经济帮助款等共计95667.18元,并承担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月600元租房费用共25920元,同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485元,以上共计122502.1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在履行37200元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剩余义务,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银行存款85302.18元,或提取、扣留马某某相应数额收入。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纪亚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