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471号阮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怀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4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怀明,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2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辩护人姜华,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怀明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怀明及其辩护人姜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至2012年7月以来,被告人阮怀明利用担任陕西天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分公司总经理便利条件,多次侵占该公司钱财101.6万元,供其打游戏、买彩票挥霍。1、2009年,被告人阮怀明所在的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分公司,承包了陕西大德建设公司“航天美居”住宅小区外墙保温工程。之后陕西大德建设公司通过阮怀明向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万元,被告人阮怀明未将此款交付本单位,非法占为己有。2、2009年,被告人阮怀明所在的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分公司,承包了陕西坤宇公司“红宝宾馆”轻质隔墙工程。之后陕西坤宇公司通过阮怀明向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万元,被告人阮怀明未将此款交付本单位,非法占为己有。3、2010年6、7月,被告人阮怀明以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分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中程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草北村项目部鉴定合同,承包了草北村安置住宅小区外墙保温工程。之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草北村项目部通过阮怀明向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被告人阮怀明未将此款交付本单位,非法占为己有。4、2011年,被告人阮怀明以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分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承包了陕西新兴建设工程公司“长安馨苑”住宅小区外墙保温工程。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安馨苑”项目部通过阮怀明向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万元,被告人阮怀明未交本单位,非法占为己有。5、2011年,被告人阮怀明以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分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承包了浙江中天第五建筑公司“华豪丽晶”住宅小区贴瓷片工程。浙江中天第五建筑公司通过阮怀明向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被告人阮怀明未交本单位,非法占为己有。6、2011年6月份,被告人阮怀明以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分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承包了北京恒德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香港宏信国际花园”住宅小区外墙保温工程。北京恒德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阮怀明支付工程款17万元,被告人阮怀明未交本单位,非法占为己有。7、2012年,被告人阮怀明以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分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承包了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唐仁里”住宅小区轻质隔墙工程。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唐仁里”项目部通过阮怀明向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万元,被告人阮怀明未交本单位,非法占为己有。8、2012年,被告人阮怀明以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分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承包了一个安装公司的“长庆老年活动中心”外墙保温和涂料工程。该安装公司通过阮怀明向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万元,被告人阮怀明未交本单位,非法占为己有。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阮怀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怀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要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阮怀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唯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构成挪用资金罪;其次,是其主动给其所在单位领导交待了拿单位钱的事实。其辩护人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阮怀明构成挪用资金罪。经审理查明,陕西天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5日任命被告人阮怀明为陕西天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公司经理。被告人阮怀明自2009年2月至2012年7月在陕西天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占该公司工程款共计101.6万元。1、2009年11月11日,被告人阮怀明以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承包了陕西大德建设公司“航天美居”住宅小区的外墙保温工程。后陕西大德建设公司通过阮怀明向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万元,被告人阮怀明未将此款交付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占为己有。2、2009年5、6月份,被告人阮怀明以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承包了陕西坤宇公司“红宝宾馆”轻质隔墙工程。后陕西坤宇公司通过阮怀明向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万元,被告人阮怀明未将此款交付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占为己有。3、2010年7月,被告人阮怀明以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中程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草北村项目部鉴定合同,承包了草北村安置住宅小区外墙保温工程。之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草北村项目部通过阮怀明向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被告人阮怀明未将此款交付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占为己有。4、2011年4月23日,被告人阮怀明以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承包了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安馨苑”住宅小区外墙保温工程。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安馨苑”项目部通过阮怀明向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万元,被告人阮怀明未将此款交付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占为己有。5、2011年6月7日,被告人阮怀明以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承包了北京恒德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香港宏信国际花园”住宅小区的外墙保温工程。北京恒德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阮怀明支付工程款17万元,被告人阮怀明未将此款交付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占为己有。6、2012年5月份,被告人阮怀明以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承包了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唐仁里”住宅小区轻质隔墙工程。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唐仁里”项目部通过阮怀明向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万元,被告人阮怀明未将此款交付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占为己有。7、2012年6月30日,被告人阮怀明以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承包西安长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庆老年活动中心”外墙保温和涂料工程。该公司通过阮怀明向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万元,被告人阮怀明未将此款交付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占为己有。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阮怀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阮怀明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报案材料,证明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向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报案称,其单位第二承包公司总经理阮怀明涉嫌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款约80万元。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2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在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将阮怀明抓获归案。证人李某某、吴某证言,证明他们公司2012年12月18日,在与中城建六局西安分公司草滩项目部对账时,发现阮怀明在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30万元收取后未上交公司。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益某某等人证言,证明他们公司已向阮怀明付工程款。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他是阮怀明的员工,2011年冬季阮怀明代表其公司承包了“华豪丽晶”住宅小区贴瓷片工程,他负责具体贴瓷片,2012年5、6月份时阮怀明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他10万,让他给工人支付工资,他收到钱的当天阮怀明说急用钱5万元,他就从这10万元里取了5万给阮怀明。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证明被告人阮怀明系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公司总经理。相关合同及收款收据、领款单等,证明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与其他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被告人阮怀明收取工程款101.6万元的事实。被告人阮怀明供述,证明他从2009年起担任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公司总经理,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几家公司工程款101.6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赌博及打游戏。被告人阮怀明的户籍证明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任命文件,证明被告人阮怀明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告人阮怀明于2009年2月15日被任命为陕西天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公司经理。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怀明作为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承包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工程款10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怀明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阮怀明及其辩护人均称,对起诉书指控阮怀明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有异议,被告人阮怀明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阮怀明辩称是其主动向单位交待侵占工程款一节,有报案材料及证人证言均可证实,是被告人阮怀明所在单位在对账时发现,而并非是被告人阮怀明主动向单位交待自己有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事实,故该辩称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唯被告人阮怀明向公安机关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其他侵占工程款的事实;且被告人阮怀明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怀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二、被告人阮怀明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春芳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