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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刘广民与深圳市百益工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广民,深圳市百益工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刘广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望东,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文华,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百益工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方。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100万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百益工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1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活光审判员  麦合全审判员  王明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