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商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项兆军与许德保、黄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兆军,许德保,黄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329号原告:项兆军。委托代理人:孙国卫,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德保。被告:黄西。原告项兆军为与被告许德保、黄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兆军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兆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项兆军负担。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