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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商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项兆军与许德保、黄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兆军,许德保,黄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329号原告:项兆军。委托代理人:孙国卫,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德保。被告:黄西。原告项兆军为与被告许德保、黄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兆军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兆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项兆军负担。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