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XX诉被告卫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高 X X 诉 被 告 卫 X X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高××,女,1975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洪洞县三维集团住宅区,身份证号:142625×××××。被告:卫××,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洪洞县三维集团住宅区,身份证号:142625×××××。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以被告卫××拒不到庭为由,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乔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