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谏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与镇江邦仔儿童座椅有限公司、杨越广、周华英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镇江邦仔儿童座椅有限公司,杨越广,周华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谏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章健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邦仔儿童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工业园(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章健康,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杨越广。委托代理人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华英。委托代理人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邦仔儿童座椅有限公司、第三人杨越广、周华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8元,减半收取3644元,由原告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建平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人民陪审员 魏洪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盛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