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扬开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南通佳航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佳航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扬开商初字第376号原告南通佳航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袁桥村10组。法定代表人季晓佳,总经理。被告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扬中二桥旁。法定代表人薛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廷贯。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佳航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佳航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12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