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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邻水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张琼申请执行张轶能、肖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5号扣划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张轶能,肖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琼,女,生于1965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张轶能,男,生于1969年9月12日。被执行人肖泽峰,女,生于1970年12月30日。张琼申请执行张轶能、肖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2013)邻水民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泽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5900元至邻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