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平新商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平湖市振华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华贵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振华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诸暨市华贵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新商初字第289-2号原告:平湖市振华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青阳汇(吕青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沈川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忠明,浙江沈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华贵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亭镇花厅村。法定代表人:张水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振华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华贵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振华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暨市华贵箱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43元,由原告平湖市振华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