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XXX诉李运涛、周松彩、景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李运涛,周松彩,景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运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松彩,女,汉族。被执行人景晓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766-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XXX诉李运涛、周松彩、景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景晓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李运涛、周松彩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运涛、周松彩、景晓辉银行存款8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