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五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五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翟某某,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林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