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耿振旭与安图县两江镇片砬子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振旭,安图县两江镇片砬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429号原告耿振旭,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成吉,吉林李成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林,现住安图县。被告安图县两江镇片砬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两江镇。法定代表人魏庆功,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振宏,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振旭诉被告安图县两江镇片砬子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振旭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振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振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耿振旭负担。审 判 长 于爽江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人民陪审员 周 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柴寿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