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67)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丰执字第848号申请人洪某甲,女,200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洪某乙,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洪某甲与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的(2010)丰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某乙和解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执字第8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海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