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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1480号原告李某甲,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被告李某乙,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以原、被告已在云梦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金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景刘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