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和与郭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赵和,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勇发,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生伟,系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卿,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和与被告郭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和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赵和承担。审判长 杜丽梅审判员 王长州审判员 柳 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