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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和与郭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赵和,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勇发,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生伟,系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卿,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和与被告郭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和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赵和承担。审判长  杜丽梅审判员  王长州审判员  柳 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