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15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0日。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程均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