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兴堂与石正山、吴兴扣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堂,石正山,吴兴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121号原告:吴兴堂,男,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江学益,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正山,男,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吴兴扣,男,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堂诉被告石正山、吴兴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兴堂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兴堂要求撤回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吴兴堂负担。审判员 张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灿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