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马金广与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罗先友、覃仕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广,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罗先友,覃仕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马金广,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户籍住所地汉滨区大同镇八里村*组,现住汉滨区新城办事处金川村*组,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6124011965********。委托代理人刘飞、陈启,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91021-8。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层。负责人史益民。委托代理人邝吉龙,该公司职工。被告罗先友,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东新村*组,驾驶员。身份证号码6124261977********。被告覃仕忠,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东新村*组。身份证号码6124261968********。原告马金广与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罗先友、覃仕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金广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飞,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邝吉龙及被告罗先友、覃仕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金广诉称:2012年10月10日4时23分,被告罗先友驾驶被告覃仕忠购买的陕GEA0**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安康市三桥蔬菜批发市场拉菜驶往岚皋县途中,行驶至207省道2K+120M处,在超越同向原告马金广驾驶的陕GV51**号两轮摩托车准备左转弯时将原告马金广的摩托车挂倒,致使原告马金广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汉滨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罗先友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人马金广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安康市人民医院治疗40天,伤情诊断为:左手挤压伤,左手掌皮肤逆行撕脱伤,左手环指不全离断伤,左手环指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左手环指双侧固有动脉断裂,左手环指双侧固有神经断裂,左手拇指主动脉断裂,左手背头静脉断裂。经陕西金州司法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属十级。被告肇事的陕GEA0**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购买有保险,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4元、误工费36600元、护理费4280元、住院伙食费120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414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89.05元+2067.1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打字复印费10元、交通费650元、摩托车修理费1500元、拖车费200元、损毁手机修理费38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97978.2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罗先友、覃仕忠共同承担,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马金广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和家庭成员及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2、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以证明事故责任划分和原告马金广不负事故责任。3、保险单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罗先友驾驶的陕GEA0**号轻型普通货车所购买的保险。4、安康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材料及诊断证明。用以证明原告马金广住院治疗情况及住院40天。5、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原告马金广伤残等级属十级。6、医疗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马金广自行垫付医疗费94元。7、交通费票据650元。用以证明原告马金广交通费花费情况。8、摩托车修理费票据1500元。用以证明原告马金广修理摩托车花费1500元。9、鉴定费票据840元。用以证明原告马金广鉴定花费情况。10、手机修理费票据380元。用以证明原告马金广修理手机产生的费用。11、拖车费票据200元。用以证明原告马金广花费拖车费用情况。12、打字复印费票据10元。用以证明原告马金广花打字复印费。13、动物防疫合格证、租房协议、汉滨区新城办事处双创指挥部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马金广自2002年12月5日就在城镇居住,赔偿标准应当按城镇居民计算。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辩称:对发生的事故无异议,对医疗费用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赔偿标准均有异议。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辩解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用以证明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基本情况。被告罗先友辩称:交通事故属实,我没有意见。被告罗先友为证明自己的辩解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驾驶证复印件。用以证明罗先友的身份信息和具有驾驶资格。2、覃仕忠垫付的医疗费票据。用以证明被告覃仕忠垫付的医疗费情况。被告覃仕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原告马金广提供的证据1、2、3、4、5、6,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和被告罗先友无异议,认定为有效证据。原告马金广提供的证据7、8、9、10、11、12,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认为证据7、8、9、10、11、12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同时交通费和摩托车修理费过高;被告罗先友认为修手机费和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过高,其他证据无异议;由于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和被告罗先友并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辩解理由,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告马金广提供的证据7、8、9、10、11、12的真实性,故原告马金广提供的证据7、8、9、10、11、12属有效证据。原告马金广提供的证据13,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认为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农村户口计算,由于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告马金广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性,故原告马金广提供的证据13属有效证据。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原告马金广和被告罗先友无异议,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罗先友提供的证据1、2,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和原告马金广无异议,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和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10月10日4时23分,被告罗先友驾驶被告覃仕忠购买的陕GEA0**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安康市三桥蔬菜批发市场拉菜驶往岚皋县途中,行驶至207省道(快速干道)2K+120M处,在超越前方同向原告马金广驾驶的陕GV51**号两轮摩托车行至此处准备左转弯车辆时将原告马金广的摩托车挂倒,致使原告马金广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0月26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汉公交高认字(2012)第2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员即被告罗先友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员即原告马金广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马金广被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门诊检查,后于同日在安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18日出院,伤情被诊断为:左手挤压伤,左手掌皮肤逆行撕脱伤,左手环指不全离断伤,左手环指近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手环指双侧固有动脉断裂,左手环指双侧固有神经断裂,左手拇主要动脉断裂,左手背头静脉断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告覃仕忠为原告马金广垫付门诊医疗费1429.80元、垫付住院医疗费15082.50元。2013年1月14日,原告马金广自行垫付门诊医疗费94元。2013年1月21日,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金广车祸所致左环指不全离断,已行断指再植,断指成活,活动功能丧失;左手拇指、掌指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左手丧失功能12%,伤残等级属十级。为此,原告马金广花鉴定费840元。事故中还造成原告马金广的陕GV51**号两轮摩托车和手机受损,原告马金广为修理摩托花修理费1500元、花拖车费200元、花修理手机费380元。原告马金广另花病案材料复印费10元。原告马金广自2008年10月就在汉滨区金川村四组(三桥头)王开远家租房居住,并在汉滨区果园便民市场售卖猪肉。原告马金广有两个子女,儿子马世波,1995年12月13日出生;女儿马朵朵,1997年10月10日出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马金广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4元、误工费36600元、护理费4280元、住院伙食费120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414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89.05元+2067.1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打字复印费10元、交通费650元、摩托车修理费1500元、拖车费200元、损毁手机修理费38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97978.2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罗先友、覃仕忠共同承担,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另查明:2012年6月29日,陕GEA0**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有: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2、第三者商业责任险50000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承保期限内。被告罗先友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驾驶的陕GEA0**号轻型普通货车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可以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安康市公安局汉滨交通警察大队汉公交高认字(2012)第2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货车驾驶员即被告罗先友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员即原告马金广不负事故责任,因此,原告马金广因交通事故致伤及财产损失与被告罗先友的违章驾驶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罗先友应对原告马金广因伤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罗先友系被告覃仕忠雇佣的驾驶员,罗先友和覃仕忠形成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发生事故时罗先友属执行工作任务,故罗先友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雇主即被告覃仕忠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马金广主张的医疗费94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650元、复印费10元、摩托修理费1500元、拖车费200元、手机修理费380元应予以支持。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马金广左手伤情较重,存在因伤残持续误工现象,误工时间可以确定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马金广主张的每天误工费200元的标准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参照陕西省2011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107元/天计算,本院确定原告马金广的误工费为11021元(103天×107元/天=11021元)。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马金广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人数和收入状况的证据,故本院参照安康市护工的一般工资80元/天的标准计算,认定原告马金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3200元(40天×80元/天×1人=3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陕西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予以确定,认定故原告马金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00元(40天×30元/天=1200元)。营养费按住院40天计算,每天20元,合计800元,应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5月27日印发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现原告马金广全家在城市居住达一年以上,其主要收入来源也在城市(汉滨区果园便民市场售卖猪肉),故对原告马金广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户口计算赔偿标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原告马金广的十级伤残和陕西省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734元为依据,确定原告马金广的残疾赔偿金为41468元(20年×20734元/年×10%=41468元);本案中,原告马金广主张的被扶养人马世波的生活费为689.05元和被扶养人马朵朵的生活费为2067.15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原告马金广应负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将其数额直接计入残疾赔偿金中,统称为残疾赔偿金,故原告马金广的残疾赔偿金为44224.20元(41468元+689.05元+2067.15元=44224.20元)。原告马金广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由于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即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赔偿形式,所以原告马金广主张的精神损害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马金广的经济损失合计为64119.20元。由于被告覃仕忠购买的陕GEA0**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该事故符合理赔条件,故直接由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在陕GEA0**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内赔偿原告马金广经济损失64119.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安邦保险陕西分公司在陕GEA0**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内赔偿原告马金广经济损失64119.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金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覃仕忠负担600元、原告马金广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杰代理审判员 党琰君代理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