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辖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乔某与潘某某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某,潘某某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辖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女,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上诉人乔某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涉及个人隐私,一但暴露严重影响上诉人的教师形象,要求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到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辩称东营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称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是案件移送的法定的理由,被告的住所地在东营区的��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黄龙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