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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一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刘新生与饶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生,饶东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民一初字第1012号原告:刘新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广华,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东龙,男,汉族。原告刘新生诉被告饶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饶东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新生诉称:1998年6月9日和1998年10月5日,被告以有急事需用钱为由,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0000元,并分别立下借据,但直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仍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及支付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饶东龙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现借到刘新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此据”。1998年10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现借到刘新生人民币叁万元正。此据”。2013年1月17日,本院收到原告提交的诉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饶东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的依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基于这些证据所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两次向其借款共计130000元并提交被告出具的两份《借条》予以佐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请求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其关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本院收到原告诉状之日即2013年1月17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饶东龙应向原告刘新生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二、被告饶东龙应向原告刘新生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月17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饶东龙负担。此款原告刘新生已预交,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付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不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韦伟杰人民陪审员  江高鹏人民陪审员  赖观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