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山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蒋某。被告:郑某。原告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蒋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蒋某乙。我与被告婚前恋爱时间较短,相互缺乏深入了解而草率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随着时间推移,我与被告脾气性格不合,时常因琐事大吵大闹,尤其在我去年5月份生病治疗期间,被告不仅对原告不管不顾,而且带着孩子回娘家至今未归,致使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使得我对被告彻底失望。由于被告的种种行为导致我对被告失望至极,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蒋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子蒋某乙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3、结婚证复印件;4、蒋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5、蒋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庭审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原告生病期间,那会我没钱,从我妈那借了2000元给原告,让其买药治病,原告服的第二副中药还是我给他熬的药,故原告所诉我对其不管不顾是不对的。我们结婚时借原告小姑5000元,婚后我自己从我娘家借钱把5000元还给了原告小姑,这说明我没有不在乎原告,而是很在乎原告。我2012年4月份生老二,按照风俗习惯,满月后孩子得动一下地方,我就包这孩子去我妈那住了几天,后我就回家住了,现在我还在家和我婆婆一起照顾两个孩子,我从来没有长时间与原告分居。原告所诉我们经常发生争吵也是不对的,我们没有经常吵架,是最近原告经常和我吵,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被告郑某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蒋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蒋某乙。2013年10月10日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吵闹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蒋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蒋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定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婚后育有两子,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次子于××××年××月××日出生,此时原告又生病在身,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且又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婚姻需要互相理解和包容,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在生活中互相信任与沟通,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志刚审 判 员 贺红英人民陪审员 李 超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