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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新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高成芳与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芳,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新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高成芳。委托代理人高何群。被告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伟,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蔡苌宁,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科技园武科西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赢鸿。被告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街36号。法定代表人陈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伟,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蔡苌宁,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理37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芳诉被告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成芳称,原告需另行准备证据,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成芳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芳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864元)。审 判 长  仇金玛人民陪审员  杨远如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