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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杭州易捷印务有限公司与岳阳迪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易捷印务有限公司,岳阳迪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506号原告:杭州易捷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月平。委托代理人:汪挺。被告:岳阳迪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炬晖。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易捷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迪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易捷印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易捷印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易捷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杭州易捷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