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林X与王XX、赵XX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X,王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杜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林X,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XX,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XX,男,1960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杜胡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立案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协议自行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兴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