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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连有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连有;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342号 原告黄连有,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官溪村七队社前大街-1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工业区大布路23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1、请求确认原告是被告的固定职工,明确工龄;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