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志红申请执行崔婷、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红,崔婷,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963号申请人杨志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崔婷,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婷、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婷、张杰名下财产6.84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