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575号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东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7256584-5。法定代表人韩镇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春荣,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