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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3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300-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王尔镇村。法定代表人苏传录,经理。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团结路。本院于2013年11月17日作出(2013)聊东执字第1300-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